“近年来河北省循环经济发展势头良好,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,亟待解决的问题很多,如产业布局不合理、产品层次低、品牌特色和规模优势不明显等。”河北省人大代表、河北瑞兆激光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、党支部书记韩宏升认为,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立法上,要适应这一发展现实,努力做到全面、实用,真正发挥促进全省循环经济扩规模、提质量、上水平。在实践运用中,《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》仍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。
2016年12月2日,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《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》,对于落实五大发展理念,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补齐河北省资源环境建设短板,推动全省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、产业结构、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等,实现废弃物减量化、再利用、资源化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,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。
为让《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》真正发挥助推经济发展动能转换的保驾护航作用,韩宏升建议:
在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增加“服务”的内容。目前,河北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尚处在成长期,政策应该更加凸显其支持、鼓励、服务、促进的作用。着重于促发展,寓管理于服务之中,各相关部门都要在“服务于加快发展”的同时规范发展。
增加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再制造产品的政策。未来河北省再制造产品的供给市场会很大,下游消费市场的培育和成长至关重要。在政策层面应该鼓励企业和国家机关使用再制造产品,对使用再制造和再生产品的企业、单位或部门予以奖励、补贴等优惠政策。
完善能源激励政策。对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企业使用能源给予优惠政策,并根据节约资源的社会效益给予奖励和补贴。能源部门应当制定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用电、热、天然气等能源的差别价格政策,鼓励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,扩大生产规模,提高资源节约贡献。同时,根据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实际节约资源量给予奖励和补贴。如,根据节约的金属资源量,计算减少碳排放量,根据减碳量给予奖励和补贴。 |